👮♂️警察、公務人員遭不公平調任?律師教您如何撤銷處分!
💼 案例分享|分局長遭降等調任,律師助力成功撤銷處分!
當事人因轄下派出所發生社會矚目事件,面對輿論壓力,不得已簽下「自願降等同意書」,最終被調任至低一官等職務。當事人事後深感不平,向謝律師求助:「當初在壓力下簽了同意書,就得受不公平的降等處分嗎?」
謝律師仔細盤點案件時序與相關行政函文,發現「自願降等同意書」是調任處分的核心前提,當事人在調任處分送達前已撤回同意書,導致處分前提不成立。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查,調任處分被撤銷重作,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應有的職場尊嚴與權益。
⚖️ 專業解析|「撤回降等同意書是否有效?法律如何認定」
根據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18條,非自願者不得被調任至低一官等職務。本案中,律師抓準撤回同意書的時效與調任處分送達時間差,證明當事人未構成「自願調任」條件,成功推翻不利處分。
📋 小細節提醒|撤回不公平處分的關鍵時機!
面對不公平的調任或降等處分,您應該:
- 完整保存簽署與撤回文件,以確保舉證有力,且不輕易簽署自願降調同意書;
- 掌握送達與撤回的時效,撤回行為必須在處分生效前完成;
- 立即諮詢律師,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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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律師以多年處理行政程序及公務人員案件的經驗,精準把握時效與法律要點,成功協助客戶撤銷不利處分,讓您重拾職場信心,捍衛應有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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